患病幼童的父母分居生活,父亲拒绝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因为父母婚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一方负担的抚养费从法律上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幼童还能起诉生父要求支付抚养费吗?日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幼童的诉讼请求。
父母分居,幼子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
王丽和张伟是一对夫妻,几年前两人生下一个儿子童童。后来两人因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吵,于是自2022年1月起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童童一直跟随母亲王丽生活,父亲张伟拒绝支付童童的各项生活费用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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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童患有先天性疾病,王丽称自己为照顾童童无法工作,无固定收入,童童已花费的5万余元治疗费靠举债获得。于是,王丽作为童童的法定代理人,以童童为原告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张伟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及分居后的抚养费共2.1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张伟辩称,自己与王丽的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下,一方医疗费的支出、抚养义务的履行应视为双方抚养义务的履行。
于是,张伟应否支付童童的抚养费、大额医疗费就成为该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法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槐荫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该案中,童童的父母虽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两人自2022年1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童童一直随母亲生活,且其患有先天性疾病,根据提供的医疗发票,其因治病花费大额医疗费5万余元。其生活费、医疗费均由母亲一人承担,张伟未对童童进行探望或照料,也未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认为,因此应认定在此期间张伟对童童未尽到抚养义务,童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大额医疗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对于张伟应支付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案中,王丽在分居期间独自承担了抚育童童的义务,并承担了所有的日常生活支出,法院综合考虑王丽与张伟的经济状况、童童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酌定由张伟支付分居后的抚养费共1.4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童童已经支出的大额医疗费的数额为5.2万元,对于该部分费用,应由张伟和王丽共同负担。
据此,槐荫法院一审判决张伟向童童支付抚养费1.4万元,支付医疗费2.6万元。张伟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法官表示分居非必要条件
该案是一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关于未成年子女能否在父母婚内主张抚养费,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一种观点与张伟提出的相同,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担的抚养费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故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婚内抚养费支付的请求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不矛盾,可以避免一方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来逃避抚养义务。
对于这一法律问题,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作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法官则表示,子女抚养费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只要父母未尽法定抚养义务,如分居期间一方在经济上不负担抚养费,生活上不关心照料孩子,子女就可以主张抚养费。当然,分居也非必要条件,即使虽未分居,父母对孩子不管不顾,不履行作为父母的基本责任,也应认为其未尽到抚养义务。
律师:是否构成未履行抚养义务不能一概而论
常璇还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是否构成未履行抚养义务,也不能以是否直接支付抚养费一概而论。
在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期间,不同家庭对于家庭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存在不同。比如夫妻虽然分居,但是抚养一方支付孩子的生活、学习、医疗费用的款项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生租金等双方共同收益;或者分居期间,未抚养一方虽然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但是为家庭生活贡献较大,比如缴纳房贷、车贷,数额足以支付抚养费的情况,都不应认定一方未尽赡养义务。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则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
“无论什么情况,父母都应该关爱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常璇提醒,如果父母对年幼的子女不管不顾,拒绝支付抚养费,情节恶劣将有可能构成遗弃罪,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